◎梁平真有人买锁车干扰器盗窃轿车财物, 几人全栽了!
今日提醒
梁平车主们注意:
停车锁门后一定要再拉一下车门
确认是否锁好,勿给不良分子可趁之机
梁平35岁男子购买锁车干扰器
伙同三人在梁平及周边实施盗窃
最终,被民警抓获~
(网络配图)
万事通提醒
锁车后要拉车门确认锁车的习惯,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地区或者人员构成复杂的地区,一定要检查车门是否锁好,另外尽量不要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现金等其他财物。
渝梁检刑诉〔2018〕208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殷*文得知被告人涂*购买了锁车干扰器,先后邀约被告人涂*与被告人袁*到梁平实施盗窃。
被告人殷*文、袁*乘坐被告人殷某某驾驶的车辆到重庆市忠县、本区滑石寨等地采用砸车窗的方式,三次盗窃车内财物,共计8千余元。
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殷*文、袁*、涂*用锁车干扰器和铁片撬车锁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共计 3千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8年1月9日晚,被告人殷*文、袁*、殷某某在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忠县中学大门旁,砸破被害人张某某枝停在路边的鄂FL0****号汽车车窗,将车内的黄金饰品盗走。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殷某某以5000余元的价格贩卖给严某某。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6737元。
2. 2018年1月9日晚,被告人殷*文、袁*、殷某某在重庆市忠县三汇镇寨坪村一路口,砸破被害人汪某甲在路边的渝F87****号轿车车窗,将车内的空气净化器、香烟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净化器、香烟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08元。
3. 2018年1月10日12时某某,被告人殷*文、袁*、殷某某在重庆市梁平区金带镇滑石寨水库路边,砸破被害人秦某某停在路边的渝BRE****号轿车车窗,将车内“LV”手包一个盗走,包内有现金200余元。经鉴定,被盗手包价值人民币893元。
4. 2018年1月29日14时某某,被告人殷*文、袁*、涂*在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体育馆附近,欲用干扰器干扰渝FGZ****号车主唐某某锁车,但未成功,被告人殷某甲遂用自制钢片将车门撬开,盗走车内装有现金1000余元的“沃尔莎琪”牌女士手包和“Playboy”钱包。经鉴定,被盗手包与钱包价值人民币248元。
5. 2018年1月29日15时某某,被告人殷*文、袁*、涂*在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湿地公园停车场,采用干扰器干扰车主锁车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在路边的渝D08****号轿车内“vivo”手机、“华为”手机和现金6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204元。
2018年2月1日,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屏锦镇碧云客栈309号房间内,将被告人袁*、涂*、殷*文抓获。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殷某某主动到梁平区公安局投案。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文、袁*、涂*、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殷*文、袁*、涂*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殷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殷*文、袁*、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
检察官助理:王*
2018年6月21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殷*文,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住梁平区**镇**村**号。
2006年6月1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17年10月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11973********,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现住贵州省遵义市**路**号**栋**单元**室。
2000年9月1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5月29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0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 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
2006年9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2月25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住梁平区**镇**村**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3月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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